关于确认许可对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德华采取强制措施
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决定
(2010年3月5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德华报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因应德华涉嫌受贿犯罪,确认许可对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德华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