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市二届人大代表潘定平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9年3月2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根据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潘定平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昭市检请〔2009〕3号),决定:
一、因潘定平涉嫌受贿,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潘定平涉嫌受贿案办结后,应及时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