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户及农产品收购单位:
食用农产品是源头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严格落实 2026 年 2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工作,让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承担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安全屏障,特向全社会发出如下倡议:
一、有关名词释义
(一)食用农产品范围: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三、倡议内容
(一)依法依规,履行责任:生产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做到“批批开证、带证上市”。鼓励和支持农户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收购者、网络电商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做到“无证不收、货证同行”。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二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线上销售时,需在页面醒目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线下实体店经营(大型商超)时,应在摊位、柜台显眼处出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和收购索证记录均需保存至少六个月,可通过拍照、截屏等便捷方式留存归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认真留存、查验“三类主体六类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的蔬菜、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和养殖水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倒逼生产主体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可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
(二)规范填写,准确开具:坚持“谁生产、谁开具、谁
负责”的原则,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或针对性检测结果如实开具,杜绝虚假开证、冒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承诺达标合格证需完整包含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承诺事项、依据、开具主体、开具日期、联系方式、签名或者盖章(盖电子章亦有效)等法定内容。鼓励各生产主体优先使用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及配套小程序开具承诺达标电子合格证。可探索创新产品商标、追溯标签、质量标志等“多码合一”的赋码销售质量追溯标识,方便消费者扫码验真,提升食用农产品溢价能力和公信力。
(三)重视源头,管好生产:生产主体要做好投入品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保存至少 2 年;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具备条件的要按标准配备检测设备,落实自检制度,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若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马上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已售产品。
(四)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主动申报开具合格证;不虚开、冒用、买卖合格证;不出具虚假报告,不篡改数据。以诚信为本,用合格证传递质量承诺,共同维护行业信誉。对未按规定开具、查验、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将按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五)多方联动,社会共治:生产者要主动向采购商、市场方等提供合格证,积极配合监管抽查;收购单位对无证产品,要拒绝收购或入场销售;广大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
和安全意识,主动索证验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踊跃参与、监督,若发现问题产品,马上投诉举报,协助追查源头。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及社会和谐稳定。希望各相关主体高度重视,坚守“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让我们以规范开具、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起点,携手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安全屏障,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助力乡村振兴,守护大家的健康!
投诉举报热线:昭通市农业农村局,0870-2232561,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0-12315。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