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下列4家单位属于“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拟注销其排污许可证,特此公告。
公告期为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9日(五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及传真:0870-3187668。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1楼31-36号综合窗口。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拟注销日期 | 注销原因 |
1 | 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朱家沙沟采石场 | 92530621MA6LPR3L8U001C | 2025年12月8日 | 采矿许可证已被注销 |
2 | 鲁甸县茨院乡银洞坡石料厂 | 92530621MA6KW9RQXE001Q | 2025年12月8日 | 采矿许可证已被注销 |
3 | 昭通市昭阳区伍兴矿业有限公司 | 915306020950361875001U | 2025年12月8日 | 法人死亡,不再生产 |
4 | 中核国匠建设实业(盐津)有限公司 | 91530623MA6P2B60X9001U | 2025年12月8日 | 设备已拆除,不再生产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