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火命令》(昭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人民政府与昭通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6-2020年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2020年省下达昭通市森林火灾防控目标为:年森林火灾总次数不超过70次,有林地受害面积不超过1141公顷,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森林火灾当日扑灭率不低于98%,森林火灾查处率不低于80%。采取各项措施,全面完成以上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市无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无人员伤亡事故,无森林受害面积,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命令》有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命令》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5条 ,分别对防火期时段、防火区范围、用火行为、防火责任落实、防火法规、火情报告等各项职责进行了规定。
《命令》具体规范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森林防火期与防火区范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防火区范围为全市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林缘(林地边缘500米以内)。二是严格管控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禁止在防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在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丫等野外农事用火;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烧烤、烤火、焚烧垃圾等;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禁止在其他野外用火极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三是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防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四是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对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及时报告森林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四、涉及范围
全市范围
五、执行标准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六、关键词解释
森林防火期: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
森林防火区: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火警电话12119: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本《防火令》由昭通市林业局进行解读,联系人:杨贤洪,联系电话:0870-2228311 。
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1日
相关文件:《昭通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火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