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市二届人大代表娄方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审判的决定
(2011年12月9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对市人大代表娄方义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刑事审判的请示》(昭中法〔2011〕117号),决定:
一、因娄方义涉嫌受贿,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审判,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娄方义涉嫌受贿罪审判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