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定
(2012年5月31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昭通市人大代表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昭市检请〔2012〕11号),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次会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