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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决定-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2014/07/30 3.9k 阅读 90 点赞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决定

(2012年12月1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2个制度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市委确定的工作大局。”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试行)》

(一)将标题修改为“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二)将引言修改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联系,相互沟通、理解,相互支持、协调,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删去第三项、第六项。将序号“一、二、四、五、七”依次修改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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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