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0月31日举行了《昭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昭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公告
2025年10月16日,在昭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昭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产生方式等内容。
(二)发布第2号公告
2025年10月21日,发布了《昭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昭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明确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名单等。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5年10月31日上午,听证会在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九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代表应到24人,实到22人,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2.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3.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4.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决策发言人答辩;
7.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8.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9.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
与会代表在会前充分研究和会上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围绕《实施细则》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整合重复部分后,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22条,其中采纳的11条,不采纳的11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
1.建议: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明确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向哪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采纳情况:采纳。已对第八条,第九条进行修改。
2.建议:燃油车设置的购置税计税价格门槛以及对6座、7座车型设置的购置税计税价格门槛要求偏高,建议放宽标准,或调整为更注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性能导向型标准。
采纳情况:采纳。对第十二条进行修改。
3.建议:完善平台暂停或终止运营的退出机制,对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原因导致的停运增设豁免条款。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第十一条中“无正当理由”的表述,已包含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原因导致的停运等豁免情形。
(二)关于监督管理方面
4.建议: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标准。
采纳情况:采纳。在第二十一条中予以明确。
5.建议:对聚合平台的核验登记义务、安全运营责任、投诉处理范围、数据传输要求等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采纳情况:采纳。已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进行修改。
6.建议: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标准,合理确定投诉处理率和回访率。
采纳情况:采纳。已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进行修改。
7.建议:设置接单时长提醒、鼓励依法组建行业协会。
采纳情况:采纳。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项进行修改完善。
8.建议:增加鼓励组建行业协会的法律依据。
采纳情况:采纳。对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完善。
9.建议:明确抽成比例透明化,规范“一口价”订单管理。
采纳情况:采纳。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项中体现。
10.建议:将“抵押金”修改为“保证金”。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抵押金”一词,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表述,与上级文件一致。
11.建议:强化抵押金资金监管,明确退还条件与时限,设立专用账户。
采纳情况:采纳。对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进行修改完善。
12.建议: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订单及车辆数据给主管部门监管使用。
采纳情况:采纳。在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中体现。
13.建议:新增“数据监管”章节。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在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等内容已经对数据传输、数据监管进行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及监管已有明确规定,暂没有设立数据监管专章的必要。
14.建议:明确网约车不得跨区域运营。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根据该规定,网约车在满足“起讫点一端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条件下,可以跨区域运营。
15.建议:“一车一企”管理模式可能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车辆闲置、司机收入下降,建议删除“一车一企”规定。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该规定旨在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删除“一车一企”规定,可能出现一辆网约车加入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情况,导致安全管理责任悬空。
16.建议:第三条允许地方政府在“确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表述过于模糊,存在行政权力扩大化风险,建议界定“确有必要”的具体情形(如自然灾害、恶性竞争等)。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是,“确有必要”是法律法规中常见的授权性表述,其内涵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调查评估和合法的决策程序之上。同时,该表述主要参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便于行政机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机动处置。若明确界定具体情形,一是不能穷尽列举,二是限制行政机关机动处置能力。
17.建议: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采纳情况:不采纳。该款主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社会公平和维护经济秩序。
18.建议:量化驾驶员劳动强度标准、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已有界定,本《实施细则》不宜进行重复界定或创设新标准。
19.建议:设定具体抽成上限。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网约车经营是市场化行为,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宜过多干预具体抽成,且2025年9月发布的《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已对抽成上限进行约定。
20.建议:明确运力投放机制量化标准。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运力投放的量化标准,各县(市、区)会结合当地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予以考量,不宜在《实施细则》中作列举式的表述。
21.建议:保障乘客权益,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需掌握驾驶员、车辆等信息。
采纳情况:采纳。在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予以明确。
(三)关于法律责任方面
22.建议:增加“法律责任”章节,设置行政处罚条款。
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本《实施细则》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条款。
五、听证会总结
听证会主持人在总结中指出,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有利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局将认真梳理、充分吸收,确保其科学合理、便于实施,更好地服务昭通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