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昭通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市人民政府印发,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01、出台背景
2023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就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重点支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率先探索实践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024年6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即14号文)覆盖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和县城。2024年12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要求全国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制定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售和配租、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2025年2月18日,在山东青岛召开的全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现场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董建国副部长再次就相关工作进行强调和安排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为积极推进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市级决定出台《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02、制定依据
1.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
4. 有关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
03、目的意义
2007年以来,昭通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要求,抢抓国家政策窗口期大力发展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累计建成公共租赁住房7.6万套,分配入住7.1万套,为24万余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了阶段性住房保障,同时,商品房市场快速发展,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但对于有一定支付能力但又买不起市场商品房的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没有得到有力有效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指导做好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规范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认真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总结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昭通市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配售标准、申购流程、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促进各县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善用,让住房保障政策更好惠及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4、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房源筹集、申请条件、申购审核、轮候配售、价格管理、售后和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九章四十条。
(一)总则。说明了《管理办法》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相关人才等群体。
(二)房源筹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计划编制、筹集建设方式、土地来源、户型面积要求等相关内容。筹集的房源可以是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也可以收购厚量商品房。配售的面积标准原则控制在80m2至125m2,按照3人及以下户、4人户、5人及以上户家庭不超过80m2、100m2、125m2标准进行申购配售。人才家庭可上浮不超过15%,收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三)申请条件。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一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并选取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具有昭通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地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无本市城镇户籍的,须在本地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且须为正常参保状态。三是申请家庭在本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近3年无房产交易记录。且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确定。
(四)申购审核。主要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方式、审核内容及公示等。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家庭进行轮候库。
(五)轮候与配售。主要对轮候期、配售及程序、资格复审、选房资金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一是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各县市区应在合理轮候期内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二是配售方案制定方式及内容;三是配售公告发布后要进行申请资格复审;四是明确可以优先配售的家庭;五是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限制,放弃选房家庭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六是严格实行资金封闭管理。
(六)价格管理。一是明确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即以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
(七)售后和退出管理。一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流通;二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样式及要求;三是依申请回购或依职权收回的情况,申请回购的须购房满5年以上;依职权收回的不受时间限制,不予利息补偿,涉及购房贷款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剩余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才予以支付;四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五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享有同购买商品房同等的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八)监督管理。重点对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弄虚作假作了规定,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对工作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其经纪人员及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
(九)附则。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