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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2/07/31 8.7k 阅读 472 点赞


2022年8月1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昭政发〔2022〕18号)文件正式印发。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2022年4月,市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市场情况等开展调研,组织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座谈会、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研讨会,分析了解当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并结合《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三稳”工作措施建议》,参考《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起草《意见(初稿)》,分别于4月27日、5月11日、5月18日3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形成《意见(修改稿)》,5月7日、5月17日、6月14日市政府王东锋副市长3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市住建局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于2022年7月17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七条21款,分别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土地及住房供应结构、推动商品房去库存、完善项目预售监管制度、推行积极信贷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性的市场环境等7个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施行有效期为一年。一是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县(市、区),从项目竣工交付期限顺延和开展网上售楼服务等2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二是优化土地及住房供应结构。重点从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时序,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优化商住配比,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等方面优化结构。三是推动商品房去库存。从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鼓励政府购买收储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房房源,支持各地将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房源,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和稳定房价促销售等5个方面积极推动去库存。四是完善项目预售监管制度。从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3个方面完善监管制度。五是推行积极信贷支持政策。从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信贷支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3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六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从优化审批环节,用银行保函替代需要缴纳的配套设施保证金、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等方面优化营商环境。七是营造良性的市场环境。重点是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房地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意见》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关于交付期限顺延。确受疫情影响的县(市、区),若因疫情防控要求,造成房地产项目施工进度延后,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交付期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相应顺延。(数据依据:来源于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相关企业意见)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商业办公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办公用地。(数据依据:来源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三稳”工作措施建议》第十二条)

(三)关于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度初10日内将存量住宅用地信息(表格)在同级政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数据依据:结合昭通实际、与相关部门商议提出)

(四)关于优化商住配比。将“按项目配比商业”调整为“按区域配比商业”。在土地出让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片区商业办公用房的配置、去化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研究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办公的开发规模,并依法开展控规调整工作。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办公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商业开发量,可不再变更已纳入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数据依据:借鉴昆明市政策、结合昭通实际、与相关部门商议提出)

(五)关于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适时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数据依据:结合昭通实际、与相关部门商议提出)

(六)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取消《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6〕48号)中关于商品房预售项目“施工形象进度”的相关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预售许可实行预审核制度,凡要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数据依据:来源于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相关企业意见)

(七)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项目竣工交付需要,监管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可按4—6个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除建设工程、材料款、设备款债权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原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账户资金,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项目房源若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裁定等限制的,为推进项目后续建设,保障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在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基础上,相关部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依法释放相关房源。(数据依据:来源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三稳”工作措施建议》第二条以及最高院、住建部、中国人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八)关于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数据依据:来源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三稳”工作措施建议》第二条)

(九)关于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执行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的要求。(数据依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个贷率保持在合理区间的前提下,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适时提高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进一步发挥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数据依据:来源于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修改意见)

(十一)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银行保函替代需要缴纳的配套设施保证金、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数据依据:来源于《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三稳”工作措施建议》第十九条)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数据依据:借鉴昆明市政策、结合昭通实际、与相关部门商议提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4日

相关文件: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