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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12/30 1.8k 阅读 546 点赞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部署安排,切实降低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乡村振兴局、昭通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截止2024年12月31日结束。

二、哪些经营主体可以申请财政贴息?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且建立“双绑”利益联结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一)农业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农村电商企业等。

(二)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纳入全国系统名录的家庭农场。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冷链物流企业。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种养大户。

(八)农业科技示范大户。

(九)其他经营主体。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银行贷款有哪些?

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土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和品牌打造;农产品收购;农资(饲料)购买;种养殖业种苗种子购买;农机(畜牧机械)购置;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的银行贷款。

四、贴息的标准及方式

(一)贴息标准。贴息利率不超过申报时的同期同档次LPR+150BP利率。申报时LPR-150BP以下部分的利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

(二)贴息方式。为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还贷压力,《办法》把贴息资金常规的一年一申报,调整为一季度一申报,通过缩短申报周期,加快资金兑付。

应用题实例:李某是小康村蔬菜种植大户,2022年3月李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新建蔬菜冷库2座,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5.7%、同期同档次LPR利率为3.7%。问:预计李某可申请多少金额的财政贴息资金?

解题思路:按照《办法》,政府可对李某给予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LPR+150BP,即:不能超过3.7%+1.5%=5.2%。以此为基础,超过贴息利率产生的贷款利息和李某申报时LPR-150BP以下部分的利息由李某承担,剩余部分由政府给予财政贴息。具体计算为:

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前,李某应承担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7%,利息为20万×5.7%×1年=11400元。

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后,李某实际承担的银行贷款利率为:(银行利率-贴息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即(5.7%-5.2%)+(3.7%-1.5%)=2.7%,利息为:20万×2.7%×1年=5400元。

政府对李某的财政贴息金额为:贴息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即:(3.7%+1.5%)-2.2%=3%,即:20万×3%×1年=6000元。

答:预计李某可申请6000元的财政贴息资金,李某实际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从申报贴息资金前的11400元减少为申报后的5400元,全年可为李某降低融资成本6000元,减负率达到52.63%,切实减轻了李某的融资负担。

五、申请财政贴息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申请财政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
       2.新型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3.反映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银行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3)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

(4)符合贴息对象、银行贷款用途等佐证材料(复印

件);

(5)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贴息对象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六、申报流程有哪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及公示—市级备案—市级划拨资金到县级—县级兑付资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从申报到兑付,正常办理时间不超过30天。

七、申报材料提交给哪个部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周末、节假日顺延)向经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本季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主体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相应的扫描电子版各1份,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存在哪些情形不给予财政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用于建设(改扩建)厂房以外的楼堂馆所、投资股权、偿还债务、入股注资、转贷、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等与发展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4.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购买农机具且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贷款资金;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贷款;

8.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欠拨农民工工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被行业通报的情形,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昭通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70-2159601 

                                       0870-2157178


相关文件: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