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 昭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 昭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昭通市促进农民增收联农带农市场主体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财农〔2022〕112号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昭通市促进农民增收联农带农市场主体奖补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工科局、林草局、供销社,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探索以产业链增值增效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新途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促进农民增收联农带农市场主体奖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 昭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 昭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0月31日
昭通市促进农民增收联农带农市场主体奖补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探索以产业链增值增效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新途径,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昭通市农村居民持续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昭办通〔2022〕18号)《昭通市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昭办通〔2022〕3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资金规模
建立全市统一规模为9000万元的促进农民增收联农带农市场主体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县按1∶2比例分别承担。
二、奖补对象
昭通市境内依法投资、生产经营并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以下简称利益联结机制)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三、奖补条件
(一)利益联结机制“联得准”。市场经营主体联结的对象主要是监测帮扶对象及年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的其他农户,其中:监测帮扶对象数量占比不低于利益联结对象总数的80%。
(二)利益联结机制“联得实”。市场经营主体以种养殖、精深加工、产销一体化及其他自身特色优势主业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以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收益分红中的一种或多种类型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三)利益联结机制“联得紧”。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产业联合体为纽带联结农户,与农户签订有规范性利益联结合同(协议)。
(四)利益联结机制“联得好”。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不亏损,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区间,每年带动一定数量的利益联结对象每人每年增收不低于500元。
(五)利益联结机制“联得长”。市场经营主体对自身产业发展有规划,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年限不低于5年。
四、奖补类别及标准
奖补资金按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收益分红三个类别进行奖补。
(一)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土地流转规模不少于200亩、利益联结对象不少于5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县市区根据县域内土地资源分布、土地流转市场价格、产业布局等因素自行确定奖补标准。
(二)劳务用工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利益联结对象不少于20人且持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市场经营主体,并已支付利益联结对象劳动报酬的,按监测对象每人800元、年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的农户每人500元给予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已享受本县域内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
(三)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利益联结对象不少于20人、每人每年收益分红不低于500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每年带动利益联结对象5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50万元;带动10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300万元;带动20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00万元。
2.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每年带动利益联结对象1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30万元;带动2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0万元;带动5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50万元;带动1000人及以上的增收奖补300万元。
3.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每年带动利益联结对象2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万元;带动5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5万元;带动1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30万元。
4.其他经营主体。除上述龙头企业以外的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带动利益联结对象2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万元;带动5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5万元;带动1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30万元;带动2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0万元;带动5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50万元;带动10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300万元。
五、奖补方式
(一)通过市场经营主体自愿网上申报、政府部门线上初审、线下复审的方式对符合奖补政策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奖补申报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按土地流转不超过10%、劳务用工不超过35%、收益分红不低于55%的比例分配使用奖补资金。土地流转、劳务用工奖补资金净结余部分可在市级财政年末清算前调剂用于收益分红奖补。
(三)各县市区要优先使用市级奖补资金进行奖补,并按市级预分配额度开展申报奖补工作。
(四)同一市场经营主体在符合奖补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叠加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收益分红奖补。
(五)对2022年11月30日前符合奖补条件、奖补标准及申报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当年给予100%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2022年11月30日前未达到“利益联结对象每年增收不低于500元”但其他条件符合奖补政策的市场经营主体,当年给予三分之一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剩余三分之二的资金在市场经营主体于2023年3月1日前实现“利益联结对象每年增收不低于500元”目标时予以奖补。
六、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主体出现欠拨农民工工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的情形,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奖补政策扶持。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请奖补资金的各市场经营主体,需提供以下电子版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彩色);
2.已印发或签订的利益联结机制方案或合同(协议)(利益联结主体盖章)。方案或合同(协议)中需明确利益联结机制类型、联结对象人数、每年帮助农户增收的预计金额或分红比例;
3.《昭通市联农带农市场主体奖补资金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信息要与自身提供的利益联结机制方案或合同(协议)内容保持一致性。
(1)申请土地流转奖补的,需提供支付流转费用到农户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农户花名册;
(2)申请劳务用工奖补的,需提供连续6个月务工的农户花名册和对应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3)申请收益分红奖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彩色),属于龙头企业的还需提供政府部门授予的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材料扫描件。二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资产负债、企业效益等财务情况。三是收益分红发放的农户花名册和对应的银行流水。属于2022年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未发放收益分红的,只需提供收益分红拟发放的农户花名册。
4.其他辅助证明材料(视审核情况需要另行通知)。
以上材料均提供扫描电子版。
(二)申报流程。
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1次,各相关行业部门参与。
申报流程:网上自主申报—审核、公示及备案—兑付资金。
1. 发布申报通知。每年11月初,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对本办法的解读宣传。
2. 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在每年2022年11月30日前自行注册并登录“云南省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网址:http://czt.yn.gov.cn/ygyc)在线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真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信息。
3. 审核查验。县农业农村局对照奖补办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网上初审,并确定复核名单。初审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开展线下复核,对复核名单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确定拟奖补对象名单。
4. 公示及备案。对拟奖补对象名单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将拟奖补对象名单呈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5.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奖补对象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付奖补对象。
八、资金保障
奖补资金通过各级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予以保障。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市县承担比例,在市级资金到位后,足额保障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到位。
(二)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奖补资金兑付情况,在12月20日前与各县市区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结余资金全额收回市级重新分配下达。
九、责任追究
市场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将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报送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对在奖补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市场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时完成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要坚决剔除,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三)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市级将在奖补资金执行过程中不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纳入对县市区的资金分配因素。
十一、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