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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 昭通市金融办关于修订印发《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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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 昭通市金融办关于修订印发《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3
来源: 昭通市财政局


  昭财农〔2022〕111号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 昭通市金融办关于修订印发《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行各县(市)支行,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工作,优化申报审核流程,减少重复环节切实落实好资金贴息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

  昭通市金融办

                           2022年10月28日


  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和《昭通市农村居民持续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昭办通〔2022〕18号)《昭通市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昭办通〔2022〕38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规模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市县按2∶8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市级承担3600万元,县级承担14400万元。

  二、贴息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且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冷链物流企业、村集体经济公司、种养大户、农业科技示范大户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贴息范围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所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银行贷款用途范围。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土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和品牌打造;农产品收购;农资(饲料)购买;种养殖业种苗种子购买;农机(畜牧机械)购置;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的银行贷款。

  (二)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贷款用于建设(改扩建)厂房以外的楼堂馆所、投资股权、偿还债务、入股注资、转贷、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等与发展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5.购买农机具且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贷款资金;

  6.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7.出现欠拨农民工工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被行业通报的情形,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四、贴息标准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周期内已付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一)贴息利率。贴息利率为3%。

  (二)贴息周期。银行贷款发放后的12个月内。

  五、贴息资金测算

  贴息资金=贴息利率*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金额/12个月*已支付利息的月数

  其中:不足半个月(15天)支付的利息按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每月天数按30日计算。在申报当期的下个季度或第四季度申报补齐。对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一个贴息周期内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全部在我市辖区内投资使用;

  2. 申报主体与银行贷款主体一致;

  3. 贷款合同(协议)明确贷款资金用途为农业生产经营;

  4. 贷款发放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以后。以银行放贷凭证时间为准。

  5. 已付利息时间未超过贴息周期的最后一天。以银行结息凭证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已印发或签订的利益联结机制方案或合同(协议)(利益联结主体盖章)。方案或合同(协议)中需明确利益联结机制类型、联结对象人数、每年帮助农户增收的预计金额或分红比例;

  3.反映申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贷款合同对应的放款凭证(银行盖章确认);

  (3)归还同笔贷款的利息支付凭证(银行盖章确认)。

  4.申报主体身份认证材料。包括: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申报贴息资金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彩色);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东(合伙人)个人申报贴息资金的,除提供个人身份证扫描件(彩色)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股东(合伙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股东(合伙人)贷款资金投入该经营主体的情况说明;

  (3)个体生产经营者申报贴息资金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扫描件(彩色)外。

  5. 分期申报贴息资金的,在第一次申报成功后再次申报后续期数的只需提交“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续报表”(附件2)和“归还同笔贷款的利息支付凭证(银行盖章确认)”,其他材料不用再次提交。

  6.其他辅助证明材料(视审核情况需要另行通知)

  以上材料均提供扫描电子版。

   (三)申报流程

  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1次,每年开展4次。

  申报流程:网上自主申报—审核、公示及备案—兑付资金。

  1. 发布申报通知。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下旬,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贴息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对本办法的解读宣传。

  2. 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20日、6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12月1日-20日为贴息资金申报受理时间,申报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通过自行注册并登录“云南省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网址:http://czt.Yn.Gov.cn/ygyc)在线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真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信息。

  3.审核查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每个季度申报受理时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网上初审,并确定复核名单。初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开展线下复核,对复核名单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确定拟贴息对象名单。

  4.公示及备案。对拟贴息对象名单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将拟贴息对象名单呈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5.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贴息对象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到申报主体,财务凭证兑付名称统一注明“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七、资金保障

  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各级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予以保障。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市县承担比例,在市级资金到位后,足额保障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到位。

  (二)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贴息资金兑付情况,在12月20日前与各县市区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结余资金全额收回市级重新分配下达。

  八、责任追究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1.对弄虚作假骗取的贴息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将申报主体的诚信情况报送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对在贴息资金申报过程中帮助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会同市场监督、税务、金融相关职能部门按时完成贴息审核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要坚决剔除,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三)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市级将在贴息资金执行过程中不定期开展检查、督查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纳入对县市区的资金分配因素。

  十、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1:昭通市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2: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续报表.docx

  相关文件:昭通市财政局关于《昭通市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