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意义
原《昭通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资源对外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昭国资〔2020〕44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昭通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资源对外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实施以来,对规范市属国企资产租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其关于租赁期限、招租方式等规定已难以适配当前国资监管和企业发展实际。当前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存在部分流程不规范、底价确定机制不完善、租后管理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助推清廉国企建设,结合市属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昭通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等政策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核心措施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涵盖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明确划分监管责任。划分市国资委的监管职责和市属企业集团的主体责任,建立“国资委监管+企业市场主体自主管理”的双层管理体系,要求集团建立健全内部租赁管理制度并定期报送租赁信息。
(三)规范资产租赁管理。明确资产租赁一律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明确招租方案制定、底价确定、信息披露、招租流程等要求,区分100万元以上及以下资产的评估方式,规定动产租赁一般不超3年、不动产一般不超5年的期限,明确非公开招租的适用情形。
(四)完善租后管理。要求强化租金收取管理,严禁擅自减免租金;规范资产使用和转租行为,明确承租人违规改造、转租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租赁资产台账和档案,实现全流程管理;明确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
(五)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规定市国资委不定期开展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在资产租赁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明确《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废止原相关管理办法和补充通知。
相关文件:昭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