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近日发布实施了《昭通市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办法首次提出,对招商引资数额巨大的中介机构实施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市外资金0.5‰奖励。
《办法》规定,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0.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次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奖励对象必须是引进昭通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凡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需要向项目所属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和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领取并填写《昭通市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2.资金属引入市外(包括国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3.市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须在0.3亿元以上,国外、境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须在30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资金已汇入所投资的企业(应为在昭通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开户银行并投入建设生产经营,纳入昭通市国内合作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2.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3.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
对项目资金到位认定方式为:以货币投资,提供资金到位材料,资金使用说明及项目形象进度材料;以设备投入,提供设备采购证明材料;以流动资金投资,提供资金到位材料及使用说明、使用情况;以无形资产投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批复、研发报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等;以其他投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财务票据等。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昭通市招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