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昭通市
政策政策解读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解读

2018/06/09 8.5k 阅读 370 点赞

一、什么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废弃物不仅是粪便尿液,还包括病死畜禽、畜禽宰杀后的内脏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采取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再利用。

二、为什么要大力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规模化养殖水平显著提高,保障了肉蛋奶供给,但大量养殖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关系畜产品有效供给,关系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坚持把畜牧业生态绿色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国务院和云南省分别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协同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到2018年底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3%;到2019年底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4%以上;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国家级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工作有哪些?

一是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根据耕地、林地、草地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适宜养殖规模,宜禁则禁、宜减则减、宜调则调,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畜牧产业布局。二是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以国家级畜牧大县和省级畜牧产业重点县为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三是提升种养结合水平。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企业提供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四是依法完成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各县区政府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及其相关工作,落实禁限养区划定及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等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五是促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引导规模养殖场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六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有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五、畜禽规模养殖场有哪些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防治的主体,要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配套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已获得国家、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称号,但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称号。

六、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购机补贴政策。凡符合《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文件所列目录中的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和上年结余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及操作程序按文件要求执行。

(二)用地政策。一是对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烘干设施、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要求,在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项目建设。

(三)用电政策。一是对符合《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43号)文件规定养殖业基地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二是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规定农作物种植活动用电、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农业灌溉及排涝用电、单列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深井高扬程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税收政策。一是对农村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要求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要求的,认真落实“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增值税即征即退;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四条规定,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政策。支持畜禽养殖场改进工艺,配套建设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及管理措施,就近就地将畜禽粪污进行种养结合(粪污全量还田、粪便堆肥利用、粪水肥料化利用、粪污能源化利用)、清洁回用(粪便基质化利用、粪便垫料化利用、粪便饲料化利用、粪便燃料化利用)、达标排放。一是对固体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堆积发酵生产有机肥的企业,有效收集畜禽粪便10000吨(相当于13698个猪当量)以上的,一次给予10万元奖励。二是对直联直报系统设施设备截至2018年12月未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及2019至2020年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文件备案的新建年出栏2000个以上猪当量的养殖场,配套设施达到相关要求且正常运转并经相关部门核查(验收)合格,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充分利用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各补助50%)。


相关文件:《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