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一、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政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国土资源部门翻箱倒柜、挖地三尺出台支持脱贫攻坚的超常规政策,增减挂钩不仅能较快完善用地手续,还能产生节余指标收益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尤其是国家明确深度贫困地区及乌蒙山片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跨省流转交易,流转资金除拆旧复垦成本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增减挂钩就真正成了脱贫攻坚中一项含金量十足的政策,各级党委、政府一直把增减挂钩作为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增减挂钩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要高效规范开展增减挂钩工作,需国土、发改、财政、扶贫、住建、农业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信息数据要互通共享,要形成部门联动运行机制,尤其是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选址时,一定要国土、发改、扶贫、住建多部门参与,选址要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量避让基本农田,对于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安置点,不得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要避免因为协调不足多次变更选址的情况;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规范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做好拆旧复垦土地的验收和上图入库工作。
(一)方案编制
1、落实安置用地
(1)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一定要回归理性,要真正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做实做细,防止“重指标轻安置、轻拆旧复垦”的情况发生,方案编制不能弄虚作假;
(2)编制增减挂钩项目方案时,要严格按照省厅在今年3月21日印发《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补正通知》的要求和参考提纲编制;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法依规执行;
(4)拆旧区和建新区要挂钩对应衔接,方案要准确反映项目搬迁安置户数人口,安置点面积、地类等信息,安置区用地面积低于拆旧区面积50%的项目,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必须优先保障安置用地;
(5)在实施方案中说明相关部门批准的安置点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6)拆旧区范围必须包含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地块,对于拆旧区只由空心村和工矿废弃地组成的,不予审查和上报。
2、拆旧区土地复垦
(1)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规定,把搬迁农户旧宅用地纳入拆旧区范围,落实签订搬新拆旧协议;
(2)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和土地复垦等相关技术规范,对拆旧区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细化土地复垦工程布局、工程内容、工作措施,增强规划设计可操作性。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复垦为农用地、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高标准农田)面积及耕地等别,鼓励复垦为高标准农田;
(3)紧密结合拆旧区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相关标准,认真修改完善项目资金预算,切实增强预算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资金预算和使用符合项目实际并防范廉政风险,在拆旧区土地整治复垦预算中,应充分考虑工程量复核、项目验收等相关费用;
(4)对现状是农用地,但符合条件纳入拆旧区范围的地块,在拆旧复垦预算时,要实事求是,只能是增建田间沟渠等的提质改造预算,不能盲目增加其他工程量预算;
(5)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安置点占用耕地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解决,县政府要出具占补平衡承诺书,随方案一同上报。
3、实施方案审查
(1)县区要认真审查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特别是对项目区设置、安置用地保障、拆旧复垦规划设计及资金预算、节余指标产生、报件材料齐备等重点问题的合规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2)在2017年6月27日云国土资〔2017〕128号文件出台前,安置用地已采用村庄批次、城镇批次、设施农用地等方式保障或通过城镇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据实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性材料;
(3)审查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及资金预算方案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整治、工程预算等方面技术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把关,有效提高方案合规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通过验收;
(4)县区局及方案编制单位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学习把握增减挂钩政策要求,按照对现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拆除和土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安置用地后,节余指标方可流转,认真落实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二)项目实施
1、已获批复的项目,要求在3个月内启动拆旧复垦工作,2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认真落实拆旧复垦义务,促使剩余节余指标尽快交易;
2、拆旧复垦时,要对拆旧区地块复垦前、中、后阶段的影像资料存档保留,建立工程施工日志;
3、严格拆旧区执行批准方案的土地复垦规划,确保项目区内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项目一经批准,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和建新方案就上图入库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原则上不再进行项目变更修改。自然资源部会通过备案系统、遥感影像比对等多种方式跟踪项目进展,及时监督项目拆旧复垦工作。因此,要求拆旧复垦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确保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精准落地。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
(三)节余指标跨省交易政策
明确深度贫困县及乌蒙山片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开展交易,收益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是国家对深度贫困县及乌蒙山片区的特殊政策照顾。实际上国家统筹节余指标跨省调剂是东西部供需关系不平衡现状下的一项政治任务,是着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调动经济发达地区将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用到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是中央政府主导的对特定地区和特定对象进行的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和区域统筹的手段。因此,国务院印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管理办法》,建立了国家统筹调剂机制,目的是整合资源,落实精准扶贫策略,实现东西部调剂资金的整体平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的关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筹调剂范围,云南全省只有32个县区节余指标可跨省调剂,我市除水富县外的10个县区均属调剂范畴,这是我们的优势;二是价格调节,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 万元,这就是说我们的拆旧区复垦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直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不强行要求复垦为耕地,符合要求复垦为耕地的,尽量通过提质改造等技术手段改造为高标准农田,以增加调出价格;调剂资金分两个阶段支出,核定资金总额后支出70%调剂资金,确认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后,再支出其余30%调剂资金。
二、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保障政策要求
全市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387个,总用地规模705.7995公顷,农用地608.0910公顷,涉及占用基本农田86.3572公顷。目前已获批准农用地86.4798公顷,未批准农用地480.5317公顷,暂时不能报批的基本农田44.6461公顷。鲁甸县、盐津县、大关县、威信县、水富县还未上报一件安置点用地手续。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县(区)政府重建设轻申报审批,未及时筹措报批资金完善用地手续,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已全面展开,大部分置点已建成使用,但迟迟未申请完善用地手续,造成大量的违法用地;二是昭通市地形复杂、地质灾害频发,导致部分用地选址多次变更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大部份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是按照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政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手续繁琐,需要省厅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节地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等工作完成后才能报省厅进行用地预审,随后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件资料到自然资源部审批,完成必备要件资料技术要求高、成本大、周期长。
(二)抓住政策窗口期,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及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相关国土资源政策的通知》(云办通〔2017〕4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意见》(云厅字〔2018〕4号)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土地支持政策,各县(区)要牢牢抓住政策窗口期,用好用活政策,让国土资源超常规政策切实助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工作。
1、主动作为规范管理。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保障工作上,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提前介入,安排专人对项目用地报批进度进行实时跟踪、汇总和更新,并主动做好“一书、一会、一函”工作,落实好安置点项目报批告知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开展用地报批工作。
2、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真正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
3、创新土地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对深度贫困地区和乌蒙山片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先行使用土地,应在用地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各县(区)要主动服务,及时梳理已建和在建安置点用地,符合用地规划的及时组件上报完善用地手续,今年脱贫出列的盐津、绥江和威信三个县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及时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政策
(一)关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范围
1.对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出合后预审的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只允许重大建设项目,深度贫困县及乌蒙片区贫困县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国家明确的重大项目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铁路);
2.对于4号文件出合前已经完成预审的项目,正式用地范围与预审一致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范围与此前部把握的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保持一致,即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3.对于4号文件出台前已经完成预审的项目,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后因设计变更等导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属于项目选址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报部用地预审,且只允许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各县区要真梳理“十三五”地方高速公路用地预审和正式用地范围情况,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应加快按要求组卷上报。
(二)关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木农田的审查要求。
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有关政策,用地报件审查中将对落实情况严格审查把关。
1.按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县国土局应按“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落实补划地块,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做出具体说明,同时按要求提供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市国土局对占用补划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审核。各县区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尽快报省厅组织审查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及论证审核意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重要内容。为加快进度,规划修改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编制工作可同步开展。
2.项目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县、区)最高标准的两倍。
3.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现行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明确“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上报审查报告中必须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经按照公布实施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最高补偿倍数(30倍)予以补偿。